Tuesday, December 22, 2009

非法集会???(2008-11-10 23:18 )

11月10日,警方以强硬镇压干净及公平选举联盟(Bersih,简称公选盟)在八打灵再也所举办的“黄潮日”1周年庆烛光会。警方不仅事先封锁所有进入活动地点的公路,更以粗暴手段逮捕23名人士,包括3名行动党议员和1名《当今大马》录影记者。。雪州总警长卡立在凌晨 1点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,警方是援引警察法令第27条文(非法集会)逮捕23名集会者。。摘自当今大马

又再一次,在amcorp mall举办的“黄潮日”1周年庆烛光会,警方以非法集会为理由,以粗暴的手段,驱散和逮捕了一些所谓参与了这次非法集会的人士。。
在大马,如果想要举办一个集会,就必须向警方申请准证,当然,警方有权利拒绝。。如果没有准证的话,那个集会就是一个非法集会了。。任何人士就算有心没心,只要出现在那个集会,警方都有权利逮捕他。。

但是,我们必须知道,集会的权利(right to assembly)是被我们国家的宪法所保证的。。
Article 10(1)-all citizens have the right to assemble peaceably and without arms..
很明显的,和平集会,是我们国家人民的宪法权利,宪法是至高无上的,是不容许被其他条文法律剥夺,任何条文法律触犯国家宪法的话,都是不合法的。

说到集会的权利,既然它是被宪法所保证的,所以绝对不能轻易被警察法令否定。。其实应该是这样的,集会是我们的宪法权利,所以,我们应该可以举办任何的和平集会,而警察的角色就是,在场监督那个集会,维持秩序,不让暴动发生。。
如果有理由相信那个集会有可能演变成暴动的话,这时警察才应该保护人民安全,让他们安全的解散,而不是用暴力 驱散他们,因为警察的角色是保护人民,而不是欺负人民。。可是,很悲哀的,我们所看到的是,暴动的发生往往是警方利用暴力驱散人民时产生的。。

回到现实,警察法令第27条文(非法集会)的出现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了,虽然有些律师已经尝试说服法官要求把警察法令第27条文(非法集会)宣布为不合法 的法律,但都失败了。。既然警察法令第27条文(非法集会)已经被制定了,那么,我们最低唯一要求的是,警察不应该轻易否决申请集会的准证,除非警察有很 强的理由相信那个集会是一个会造成暴动的集会。。

我国的人民已经趋向成长了,已经成熟了,绝对有能力举办和平的集会,所以,除了那些有煽动性例如会造成种族关系紧张的集会,警方不应该轻易否决我们和平集会的权利,毕竟这是宪法赐给我们的权利 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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